乾本代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进金力王”商标异议案获胜
乾本代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进金力王”商标异议案获胜
近日,国家商标局下发裁定,认定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前进金力王”系对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前进QJ”的抄袭和模仿,裁定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的异议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1026417号“前进金力王”不予核准注册。
乾本知识产权认为:
一、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轮”)作为上市公司,是国家大型一档企业、全国520户重点企业、全国十大轮胎公司和工程机械轮胎配套、出口基地之一。主要生产"前进"、"大力士"等品牌汽车斜交轮胎、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农业机械轮胎、林业机械轮胎、工业车辆轮胎、矿用轮胎和实心轮胎,规格品种多达2000多个,是国内规格品种较为齐全的轮胎制造企业之一。企业规模在2010年度世界轮胎厂商75强第28位,国内轮胎行业第9位。
产品连续多次被评定为"贵州名牌"和"中国名牌"产品,其中"前进"于2010年10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商标有这极高的品牌价值。
二、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的的指定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予驳回。
三、被异议商标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对商标含义作出明显改变,被异议人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异议商标如予以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使异议人商标声誉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四、由于贵轮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在“应知”或“明知”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可以合理的推断其主观具有明显的恶意与不正当性,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被予以制止。
最后,国家商标局采信了乾本国际知识产权的异议理由,裁定“前进金力王”不予核准注册。再次肯定了国家对企业驰名商标的有力保护。